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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陳正昇

  • 當事人
    同鮫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同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泳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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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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