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金元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蘇晶、陳寶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金元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晶 代 理 人 陳寶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沈世儒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