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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9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趙德韻

聲請人
豪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仁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97號       編號   發票人  (民國)  付款人    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屆滿日(民國) 001 新酈紙品印刷有限公司陳儀龍 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10,227元 108年10月 31日 PD0000000 109年2月11日 002 新酈紙品印刷有限公司陳儀龍 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4,515元 108年11月 30日 PD0000000 10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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