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97號
- 聲請人
- 豪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仁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97號 編號 發票人 (民國) 付款人 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屆滿日(民國) 001 新酈紙品印刷有限公司陳儀龍 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10,227元 108年10月 31日 PD0000000 109年2月11日 002 新酈紙品印刷有限公司陳儀龍 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4,515元 108年11月 30日 PD0000000 10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