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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張詠惠

  • 當事人
    周秀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周秀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8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大樹下實業有限公司 吳達雄 永豐商業銀行深坑分行 108年7月18日 10,5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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