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張詠惠
- 當事人周秀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周秀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8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大樹下實業有限公司 吳達雄 永豐商業銀行深坑分行 108年7月18日 10,500元 0000000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