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統超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林啟昌、張峻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統超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昌 代 理 人 張峻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梁正德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 108年3月8日 9,269元 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