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佰億企業社、林育正、侯宜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佰億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育正 代 理 人 侯宜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