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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1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張婷妮

聲請人
大中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仲景
代理人
鄒琬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1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中誠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蕭仲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08年7月31日       150,000元 F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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