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大中詠股份有限公司、蕭仲景、鄒琬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大中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仲景 代 理 人 鄒琬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鄭以忻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1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中誠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蕭仲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08年7月31日 150,000元 F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