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18號
- 聲請人
- 大中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仲景
- 代理人
- 鄒琬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1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中誠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蕭仲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08年7月31日 150,000元 F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