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灣日立江森自控空調設備販賣股份有限公司、黃葉寶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台灣日立江森自控空調設備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葉寶鳳 訴訟代理人 陳佳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98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灣日立江森自控空調設備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黃葉寶鳳 美商美國銀行台北分行 108年11月15日 64,8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