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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2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娟呈

聲請人
台灣日立江森自控空調設備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葉寶鳳
訴訟代理人
陳佳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98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灣日立江森自控空調設備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黃葉寶鳳 美商美國銀行台北分行 108年11月15日  64,8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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