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李世文、林金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文 代 理 人 林金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怜瑄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5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08年12月5日 38,304元 A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