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鈞焜工程有限公司、陳志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鈞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達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00號 0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7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彬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洪振攀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 108年7月10日 176,372元 B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