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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7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黃愛真

聲請人
鈞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達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00號 0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7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彬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洪振攀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 108年7月10日 176,372元 B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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