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79號
- 聲請人
- 虹輝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仕烘
- 訴訟代理人
- 吳彥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民國) 支票號碼 1 禾象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莊朖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15,750元 108年8月6日 XN0000000 2 禾象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莊朖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63,000元 108年8月6日 XN0000000 3 禾象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莊朖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31,500元 108年8月6日 XN0000000 4 禾象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莊朖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31,500元 108年8月6日 XN0000000 5 禾象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莊朖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31,500元 108年8月6日 X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