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12號
- 聲請人
- 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明珠
- 代理人
- 張慧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08年9月15日 232,725元 A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