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彭騰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2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彭騰德 彰化商業銀行總部分行 108年10月16日 102,900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