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23號
- 聲請人
-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國華
- 代理人
- 蔡賢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海克力斯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行 109年1月7日 143,049元 M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