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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2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筠諼

聲請人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華
代理人
蔡賢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海克力斯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行 109年1月7日 143,049元 M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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