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徐旭東、劉得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送達代收人 劉得昱 住新北市○○ 區○○路00號00樓A室 代 理 人 劉得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08年11月30日 108,365元 A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