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良興股份有限公司、盧希鵬、許世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良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希鵬 代 理 人 許世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27 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5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金石堂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108年8月16日 124,500元 A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