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7號聲 請 人 曾茂吉 代 理 人 文筱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97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周芳安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970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股數 │ ├──┼─────────┼────────┼───┼──┼───┤ │0001│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1NE0001369 │壹萬股│1 │10000 │ ├──┼─────────┼────────┼───┼──┼───┤ │0002│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3ND0002289 │壹仟股│1 │1000 │ ├──┼─────────┼────────┼───┼──┼───┤ │0003│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2028-2053│壹仟股│4 │4000 │ ├──┼─────────┼────────┼───┼──┼───┤ │0004│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2140-2187│壹仟股│5 │5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