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施純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78號聲 請 人 施純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廖純慧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7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01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00000-0 1 1,000 0002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00000-0 1 1,000 0003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00000-0 1 1,000 0004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00000-0 1 1,000 0005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00000-0 1 1,000 0006 東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0000000-0 1 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