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郁弘股份有限公司、邱綺川、李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79號 聲 請 人 郁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綺川 代 理 人 李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94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5 月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7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郁弘股份有限公司 邱绮川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09年1月2日 481,686元 S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