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83號
- 聲請人
- 巨大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項國棟
- 代理人
- 洪秀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聲請人主張其遺失附表所示本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1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公告,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並提出本院公告為證,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811號卷宗,查閱無誤,堪信為真。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