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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8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匡偉

聲請人
巨大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國棟
代理人
洪秀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聲請人主張其遺失附表所示本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1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公告,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並提出本院公告為證,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811號卷宗,查閱無誤,堪信為真。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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