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曾森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曾森吉 訴訟代理人 曾雅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01 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0000 壹萬股 1 10000 0002 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0000 壹萬股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