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福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振政、蕭秀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福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政 代 理 人 蕭秀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黃國焜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9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福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王振政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08年10月9日 37,256元 BI 0000000 (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