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再春舘企業有限公司、呂萬全、柯素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再春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萬全 代 理 人 柯素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25日屆滿(因末日109年5月24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9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娜啦旅行社有限公司馬衣伶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長安分行 108年11月30日 101,580元 O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