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18號
- 聲請人
- 張雪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5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09年6月13日(週六),因為例假日而順延於同年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8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084 NX 0000000 0 1 500 2 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084 ND 0000000 0 1 1000 3 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084 ND 0000000 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