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新欽、林典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代 理 人 林典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新欽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五日,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慶城分行,面額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貳拾壹元,票據號碼IF0225549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新欽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五日、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慶城分行、面額新臺幣二萬二千一百二十一元、票據號碼IF0225549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九年度司 催字第一二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九年度司催字第一二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九年五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