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慧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92號 聲 請 人 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珍 訴訟代理人 楊慧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6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29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6 月29日屆滿(109 年6 月25日為端午節國定假日,同年月26日為調整放假日,同年月27日至同年月28日均為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月29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正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 109年1月15日 66,324元 0000000 002 正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 109年2月5日 93,835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