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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9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劉娟呈

聲請人
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珍
訴訟代理人
楊慧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6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29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6 月29日屆滿(109 年6 月25日為端午節國定假日,同年月26日為調整放假日,同年月27日至同年月28日均為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月29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正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 109年1月15日 66,324元 0000000 002 正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 109年2月5日 93,835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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