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08號
- 聲請人
- 協成通運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太山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曜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光華分行 109年1月7日 21,735元 I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