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彭騰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代 理 人 兼 送達代收人 林良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林蓮女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3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民國)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001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彭騰德 彰化商業銀行總部分行 108年12月24日 18,200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