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37號
- 聲請人
- 林東都即鑫澤工程行
- 代理人
- 蔣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璿禾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林洲田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建國分行 108年12月30日 47,200元 G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