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東都即鑫澤工程行、蔣秀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37號聲 請 人 林東都即鑫澤工程行 代 理 人 蔣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廖純慧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璿禾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林洲田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建國分行 108年12月30日 47,200元 GA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