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38號
- 聲請人
- 宗倍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宗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灣新光商業 銀行慶城分行 業務專戶 周志明 臺灣新光 商業銀行 慶城分行 109年 3月10日 6,45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