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43號
- 聲請人
- 鼎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莉婷
- 代理人
- 謝玉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如附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除字第943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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