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鼎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莉婷、謝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鼎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婷 代 理 人 謝玉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郭書妤 附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