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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5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何佳蓉

聲請人
李玲芬
代理人
吳秀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行公司:永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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