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姚彩華即揚洲企業社、林郡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姚彩華即揚洲企業社 代 理 人 林郡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榮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明賢 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09年2月25日 13,388元 QD0000000 2 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郭國億 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09年2月25日 7,875元 QD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