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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5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王沛元

聲請人
姚彩華即揚洲企業社
代理人
林郡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榮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明賢 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09年2月25日 13,388元 QD0000000 2 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郭國億 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09年2月25日 7,875元 QD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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