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56號
- 聲請人
- 姚彩華即揚洲企業社
- 代理人
- 林郡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榮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明賢 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09年2月25日 13,388元 QD0000000 2 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郭國億 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09年2月25日 7,875元 QD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