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磐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劉廷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磐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廷振 代 理 人 趙子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 二、經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鍾尚勲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61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01 安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08年11月15日 未記載 3,950,000元 AC0000000 02 108年11月15日 3,950,000元 AC0000000 03 108年11月15日 3,950,000元 AC0000000 04 108年11月15日 3,950,000元 A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