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61號
- 聲請人
- 磐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廷振
- 代理人
- 趙子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
二、經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61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01 安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08年11月15日 未記載 3,950,000元 AC0000000 02 108年11月15日 3,950,000元 AC0000000 03 108年11月15日 3,950,000元 AC0000000 04 108年11月15日 3,950,000元 A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