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張培仁、陳韋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中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培仁 代 理 人 陳韋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趙盈秀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6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001 中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張培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109年2月15日 200,0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