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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唐玥
  • 法定代理人
    張培仁

  • 原告
    中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韋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中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培仁 代 理 人 陳韋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趙盈秀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6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001 中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張培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109年2月15日 200,000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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