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初食有限公司、蔡幸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81號 聲 請 人 初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幸芳 訴訟代理人 何昇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8 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奇異之旅媒體 股份有限公司 楊海彬 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行 108年7月31日 15,772元 L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