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81號
- 聲請人
- 初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幸芳
- 訴訟代理人
- 何昇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8 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奇異之旅媒體 股份有限公司 楊海彬 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行 108年7月31日 15,772元 L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