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林柔孜
- 當事人全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致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全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代 理 人 王致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冠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曾永松 第一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109年2月29日 820,429元 L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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