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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8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柔孜

聲 請 人
全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代 理 人 王致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冠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曾永松  第一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109年2月29日 820,429元  L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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