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88號
- 聲 請 人
- 全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琦
- 代 理 人 王致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冠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曾永松 第一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109年2月29日 820,429元 L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