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旺耶五金行、鄭淑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92號 聲 請 人 旺耶五金行 法定代理人 鄭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簡素惠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億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109年2月20日 36萬4471元 L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