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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聲字第1號

外國商務仲裁判斷聲請承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威帆

聲請人
GUNVOR SINGAPORE PTE LTD(即貢渥新加坡私人有
聲請人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atrick Henry Bernard Martin Jean Rohr
代理人
陳黛齡律師
代理人
蘇孝倫律師
代理人
楊惠茵律師
相對人
億昇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YEAR SUN CHEMITA
相對人
NKS TERMINAL CORP)
法定代理人
邱永堂
代理人
林瑤律師

黃欣欣律師

陳緯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外國商務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有仲裁法第51條第1項之事由,而於民國110年5月28日裁定命在新加坡高等法院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案號HC/OS51/2021)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前開案件業經相對人撤回上訴而確定,此有聲請人民事繼續承認程序聲請狀暨所附新加坡高等法院111年4月22日裁定在卷可憑,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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