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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仲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楊承翰

  • 當事人
    中華全球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全球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國榮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壹仟壹佰壹拾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10年度仲訴字第3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9290萬6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1萬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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