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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24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吳佳薇楊惠如溫祖明

再審原告
張順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朱燕珍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一、請再審原告表明是否對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71號確定判決、104年度北簡字第580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如是,請再審原告補正再審訴之聲明。

二、提出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

三、再審原告如係對於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7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1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24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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