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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11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林玲玉

抗告人
鑫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虹雯
相對人
林宛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抗告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裁定,於110年9月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期間應自送達之翌日即110年9月7日起算10日,至同年月16日屆滿。抗告人遲至110年9月17日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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