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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11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林玲玉

抗告人
鑫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虹雯

抗告人因相對人林宛柔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對於本院於民國

110年9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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