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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12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翁偉玲

抗告人
即相對人
鑫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虹雯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因與聲請人余思穎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26日110年度勞執字第11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抗告人即相對人鑫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余思穎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26日110年度勞執字第112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適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費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納,即依法駁回其抗告。

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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