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6號
- 聲請人
- 陳志淵
- 相對人
- 日僑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姬井誠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0年1月1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勞方陳志淵與資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積欠工資)以新臺幣313,226元整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110年1月31日當日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且相對人迄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