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6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薛嘉珩

聲請人
陳志淵
相對人
日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姬井誠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0年1月1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勞方陳志淵與資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積欠工資)以新臺幣313,226元整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110年1月31日當日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且相對人迄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