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29號
- 聲請人
- 白御麟
- 相對人
- 全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伊永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林敏雄」之記載,應更正為「伊永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時,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伊永仁錯誤記載「林敏雄」,經相對人陳明確為公司參與勞資爭議調解記錄,但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記載錯誤,請求為更正等語,經查,此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更正後函覆在案,是爰將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