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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36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戴嘉慧

聲請人
盧立庭
相對人
恩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3行關於「23,443元」,應更正為「23,43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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