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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88號

給付失業補助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裕涵

聲請人
莫家威
相對人
釩城車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聲請人因請求相對人給付失業補助金而聲請調解,審酌相對人之營業所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且聲請人主張其工作地即勞務提供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堪認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並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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