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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1號

給付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薛嘉珩

上訴人
即被告
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永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昀瑄間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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