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陳威帆
- 當事人李哲瑋、陳韋榮即胖小弟炸雞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14號 原 告 李哲瑋 訴訟代理人 蔡家瑋律師(法扶律師) 李正得 被 告 陳韋榮即胖小弟炸雞店 羅友倫即胖小弟炸雞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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